每经记者 吴泽鹏 每经编辑 张海妮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证监会就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同时在官网公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分析称,此前“独董不独”的原因包括独董由上市公司择情聘任,并由上市公司发放履职津贴等,这就很难要求独立董事长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而本次修订将改善选任制度、加强履职保障等作为重点,从选任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的责任,也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痛点。

从八大方面重点改革

回顾过去,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初衷是通过在上市公司的治理层面引入独立于公司内部董事的外部董事,排除经营者对公司的不当控制,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建立。

据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此后,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中国的公司制度正式引入独立董事监督机制。此外,2022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法规整合工作中将“指导意见”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此外,据刘凯介绍,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之前,我国也还没有一部独立董事专门立法。因此,“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公布,独立董事专门立法终于出来了。”他说道。

《意见》提出,将从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加强履职保障、严格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内外部监督体系等八个方面提出重点改革任务,加快形成更加科学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推动独立董事权责更加匹配、职能更加优化、监督更加有力、选任管理更加科学,更好发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用。

或将破解“独董不独”

多年以来,关于独董“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讨论也时而有之,近年来最受关注的一次应是由“康美药业案”所引发——2021年11月,在康美药业案一审宣判后的短短8天时间内,A股有22家上市公司的24名独董相继辞职,从而引发关于独董制度优化的讨论。

王智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此前在相当长时间内,独立董事制度可以说并未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彻底等。

“比如,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择情聘任,并由上市公司发放履职津贴,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这就很难要求独立董事长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王智斌说道,他认为,独董的津贴发放最好与上市公司割离,“比如上市公司交一定的基金,由相应的基金公司或其他管理平台负责独董津贴的统一发放”。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独董独立性外,还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促进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

刘凯表示,独立董事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利而来,因此更期待改革能够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起到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监督、咨询的作用。

同时,《意见》还首次厘清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并将监督职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

王智斌表示,过去绝大部分的独立董事属于兼职,“他主要精力在本职工作上,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充分履职的话也不太现实”。他认为,如若要保证独董能够把时间、精力放在独立董事的工作上,就要确保有对应的物质基础支撑,“工作与收入要对等”,让“兼职独董”成为“专职独董”。

《征求意见稿》也已注意到独董的履职时间、精力平衡问题,第8条提出,独董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独董,而此前的规定是5家。

此外,刘凯建议,推动独立董事职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使得独立董事能够坚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